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59    次浏览
本报讯(记者魏金玉)青海“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玩忽职守抗诉一案,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事件回放】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刘丽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时,被当地警方带走。随后刘丽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因怀孕取保候审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到案,对其进行上网追逃。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刘丽被警方带回青海调查。12月9日,青海警方核实发现,是刘丽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了,并公开承认抓错人。事后,西宁市城中公安局给予张军治停职30天的处分。【庭审现场】在法庭上,张军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尤其在张军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程度上存在分歧,公诉方认为,对刘丽被错误羁押12天已经造成了受害人权益的严重伤害。同时,“跨省抓错人”案件发生后,媒体的如实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大众的负面评论,给青海公安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而辩护方对此不认同,认为不能以大众评论来体现是否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一审判无罪】“跨省抓错人”事件发生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督办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根据湟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果显示,张军治一行3人于2013年11月28日抵达湖南后,并未及时到耒阳提人,而是先去旅游,导致受害人刘丽在拘留所关押了12天,随后,湟源检方认为,张军治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遂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13日依法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2日上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西宁市检方随后回应称将提起抗诉。【二审改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其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事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以及评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无罪错误。检察机关提出对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张军治无罪;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